湖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依据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类型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第三条学校设立